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学、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教研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教研项目面向全院,凡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实验和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我院科研教研项目以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及推动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为目标,为申报国家、省部、市厅等较高级别科研教研项目的前期积累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规划科技处负责全院科研教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全院科研教研的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
  2. 组织和指导院级科研教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鉴定;
  3. 组织上级科研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4. 管理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5. 负责制定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6. 负责学院科研、技术合作的对外交流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对学院科研教研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评议各申报项目,提出经费支持建议;
  3. 参与科研教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工作;
  4. 审议学院科研教研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各科研教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年度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我院科研教研项目分: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1.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项目、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项目、市科委项目以及来自上级政府部门的项目。
  2. 横向项目是指以学院(规划科技处)名义与企事业、市县有关部门签订的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合作项目等。
  3. 院级项目是指教职工申报并被学院正式批准的科研教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院级重点项目是指对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有实际应用和指导作用、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有重大推动作用、对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研骨干有较高价值的科研教研项目。

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和个人申报纵向项目,项目申报人(单位)应按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规划科技处,经规划科技处审核、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分管领导批准,才能盖学院公章报出。

第九条 院内各单位和个人承担横向项目须由学院与项目委托方签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设计书和合同约定内容报规划科技处审核、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分管领导批准,才能按合同评审流程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条 院级科研教研项目申请人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能力,并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开展科研教研和组织科研教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 申请人原则上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承担学院科研、教研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通过者,2年内(以原项目计划完成之日起计算)没有申请新项目的资格。
  3. 课题组其他成员在完成已申报项目的职责后才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各组织一次科研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对选定的课题应精心设计、论证,实事求是地制定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并对申请人的水平和素质进行审查,保证申报项目的质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报送规划科技处。

第十三条 申请书由规划科技处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提交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审议:

  1.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条件;
  2. 已经获得国家、省部、厅级、市级资助的课题,或已经在学院立项的项目;
  3.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关意见。评审的基本条件是:

  1. 课题须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2. 课题内容充实、真实可靠,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计划与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 申请人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对该课题已经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4. 预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5. 学院资助项目实行择优支持的原则,并体现科研、教研促进教学、服务教学的精神。

第十五条 规划科技处根据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并将其纳入年度科研教研经费预算管理。通常情况下,学院对项目的资助额度在1.5万元以内。其中,重点项目资助金额1~1.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2000~8000元。

第十六条 规划科技处将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报院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立项项目名单并通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七条 规划科技处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对评审意见负责保密。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规划科技处将给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下达《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需根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合同书》(一式肆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规划科技处审核盖章后,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检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署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不得无故退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研究工作,需更换或退出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必须向规划科技处提出申请,经学院专业术委员会同意后生效,否则中止资助。

第四章 项目经费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经费指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指以学校名义与相关部门或企业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院级项目经费指由学校立项、资助的经费。各类项目的划分与界定由规划科技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从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或各系部的科技发展资金和弥补管理运行费用不足。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费按所到经费的10%提取;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费按每项2000元提取;
3.广东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费按所到经费的5%提取;
4.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科技厅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5.横向项目的管理费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6.学院拨给的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教研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项目单项设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院级项目经费分3次下达使用限额。第1次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或达到)经费的30%;第2次在中期检查通过后下达,下达额度为批准(或达到)经费的40%;第3次在项目通过验收之后下达,额度为该项目经费的30%。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1. 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由规划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监控、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
  2. 在签定项目合同后,由规划科技处制作和发放经费使用登记表给项目负责人;
  3. 项目负责人凭有效合法凭证、经费使用登记表到规划科技处审核,再按照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4. 购买图书资料则由项目负责人凭发票和图书资料到学院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图书馆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名确认后再按以上方式办理;
  5. 项目经费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结转或结清,同时规划科技处收回项目经费使用登记表。
  6. 纵向项目下达的项目经费,按照各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院级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 图书资料费,指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国内外图书资料的费用;
  2. 文具费;
  3. 调研差旅费;
  4. 设备、耗材购置费(属固定资产性质的设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程序);
  5. 成果打印、复印费;
  6. 小型会议费,包括召开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会议的费用;
  7. 专家咨询、评审费;
  8. 其它(须注明用途)。

第二十六条 纵向、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 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项目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临时用工劳务费(须经学院批准),学术论文评审费,成果鉴定费及专利申请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学校鼓励使用项目经费购买实验设备,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配套购置设备费用,所购设备产权必须归学校所有。
  4. 实训室、实验室改造费及试验费: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对实训室、实验室进行简易改造的费用。
  5. 研究室建设费及办公费。
  6. 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7. 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加班费。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劳务费所占到帐经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除原立项单位资助外,学院设立专门资金予以配套资助,配套数额如下:

  1. 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获得纵向拨款的国家级项目,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按到款经费数额的100%配套,最高配套额度为10万元;
  2. 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获得纵向拨款的省部级项目,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按到款经费数额的100%进行配套,最高配套额度为6万元;
  3. 市厅级科研教研项目:获得纵向拨款的市厅级项目,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按到款经费数额的60%进行配套,最高配套额度为3万元;
  4. 经费自筹(非本院资金)的省级以上的纵向项目,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按总经费数额的80%进行配套,最高配套额度为1.5万元。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申请、规划科技处负责组织。在项目进度约为总完成时间的一半时,项目负责人填报《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后,交由规划科技处受理,统一安排中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 项目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 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
  3. 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院级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研究方向、研究计划以及项目负责人。在不违背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范围和研究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请规划科技处审核、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对下列情形的项目,规划科技处提出意见,经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做出撤销决定:

  1.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 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第三十一条 撤销项目的经费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二份),与项目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等)以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上报规划科技处。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项成果要求在国内合法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

第三十四条 规划科技处将已完成项目的材料汇总后,提交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完成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者方能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未被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1年内对成果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须至少提前1个月填写《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延迟结项报告书》,将延迟的缘由上报规划科技处,由规划科技处提交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延迟,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项目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它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并按项目未完成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用学院科研教研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等物品的所有权均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九条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享有科学、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由学院立项、主要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学院所有。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院共享。

第四十条 纵向、横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则按要求的流程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规划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十月


 

Copyright © 2002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Allright Reserved